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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艳、何涛等买卖合同纠纷(9142)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9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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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19547号
  • 案件名称

    苏艳、何涛等买卖合同纠纷(9142)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苏艳;何涛;何怀祥;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19547号 原告: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东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797463052Q。法定代表人:王国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姗,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涛,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苏艳,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何怀祥,男,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媛,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涛、苏艳、何怀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248元(原告已预交),现因撤诉,由本院退还原告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19624元,下余19624元由原告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  启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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