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梅、刘业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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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2231号案件名称
许晓梅、刘业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许晓梅;刘业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许晓梅,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刘业武,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晓梅与被执行人刘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5执2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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