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成喜、山西恒翔达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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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2905号案件名称
任成喜、山西恒翔达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任成喜;山西恒翔达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905号原告:任成喜,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山西恒翔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原村乡良户村西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HK8PA44。 法定代表人:李森,任经理。 原告任成喜与被告山西恒翔达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成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任成喜负担。 审判员 赵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尚瑶瑶书记员 申晨瑶书记员 郭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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