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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成喜、山西恒翔达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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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2905号
  • 案件名称

    任成喜、山西恒翔达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任成喜;山西恒翔达能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905号原告:任成喜,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山西恒翔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原村乡良户村西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HK8PA44。        法定代表人:李森,任经理。        原告任成喜与被告山西恒翔达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成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任成喜负担。        审判员    赵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尚瑶瑶书记员    申晨瑶书记员    郭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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