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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崔炉信用社、温月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81民初3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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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81民初3313号
  • 案件名称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崔炉信用社、温月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崔炉信用社;温月青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81民初3313号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崔炉信用社。住所地:武安市磁山镇崔炉村。负责人:王安波职务:负责人。被告:温月青,女,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崔炉信用社诉被告温月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凯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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