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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华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苏云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内0625民初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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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5民初2014号
  • 案件名称

    内蒙古华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苏云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内蒙古华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苏云小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内0625民初2014号原告:内蒙古华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MA0NLGMR7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塔拉镇新区建设局A区24号楼3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华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苏云小,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内蒙古华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云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353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10月1日进入新农办小二楼B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缴纳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合计353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严重的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告有义务向原告缴纳物业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苏云小于2021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华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2475元。二、此事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华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单志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 磊书 记 员 杨雅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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