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蕾、胡双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3民初15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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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民初15022号案件名称
杨蕾、胡双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蕾;胡双林;杨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3民初15022号申请人:杨蕾,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胡双林,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被申请人:杨双,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原告杨蕾与被告胡双林、杨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蕾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双林、杨双名下坐落于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双林、杨双名下坐落于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房屋(查封金额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慧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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