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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荣县支行、格松扎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38民初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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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38民初10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荣县支行、格松扎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得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荣县支行;格松扎西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38民初1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得荣县。法定代表人:罗布,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批,系该支行员工。被告:格松扎西,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藏族,乡镇干部,住四川省得荣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荣县支行与被告格松扎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荣县支行接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荣县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 菊 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泽仁扎西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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