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明兴、罗文艳、钱潇蕾与熊光跃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7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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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785号之二案件名称
钱明兴、罗文艳、钱潇蕾与熊光跃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熊光跃;钱明兴;罗文艳;钱潇蕾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7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钱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钱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曹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钱某某之母。被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申请执行人钱某甲、罗某某、钱某某与熊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72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熊某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钱某甲、罗某某、钱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熊某某支付剩余赔偿款51890.49元及一审、二审受理费和其他费用共计52764.41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熊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案件款20029.15元,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存款12235.26元,以上案件款均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钱某甲。2021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就剩余赔偿款20500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熊某某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钱某甲、罗某某、钱某某赔偿款20500元。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7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丁新华审 判 员 王志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琦红书 记 员 李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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