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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明兴、罗文艳、钱潇蕾与熊光跃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7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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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78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钱明兴、罗文艳、钱潇蕾与熊光跃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熊光跃;钱明兴;罗文艳;钱潇蕾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7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钱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钱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曹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钱某某之母。被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申请执行人钱某甲、罗某某、钱某某与熊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72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熊某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钱某甲、罗某某、钱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熊某某支付剩余赔偿款51890.49元及一审、二审受理费和其他费用共计52764.41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熊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案件款20029.15元,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存款12235.26元,以上案件款均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钱某甲。2021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就剩余赔偿款20500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熊某某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钱某甲、罗某某、钱某某赔偿款20500元。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7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丁新华审  判  员  王志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琦红书  记  员  李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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