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王晓伶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7民初2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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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7民初2361号案件名称
李波、王晓伶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波;王晓伶;宽城满族自治县宝地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7民初2361号原告:李波,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王晓伶,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悦智,女,河北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宝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天宝A座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6857328528。法定代表人:才淑芹,职务:经理。原告李波、王晓伶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宝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波、王晓伶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波、王晓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王晓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原告李波、王晓伶负担。审判员 李玉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栾 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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