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翔、刘自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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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1229号案件名称
沈翔、刘自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翔;刘自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1229号原告:沈翔,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雪峰镇母溪村马王冲组165号。被告:刘自强,男,1967年1月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江口墟镇公馆村三组。原告沈翔诉被告刘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沈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翔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春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杨娟霞代理书记员 曾福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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