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绍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03执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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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03执877号案件名称
杨绍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绍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03执877号移送单位: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绍林,男,199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杨绍林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川19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缴纳违法所得2200元的义务。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杨绍林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巩 敏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苟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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