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敏、徐德涛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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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16号案件名称
孔敏、徐德涛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孔敏;徐德涛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16号申请人:孔敏,女,1986年8月9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徐德涛,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孔敏与被申请人徐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孔敏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德敏银行存款332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桂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德敏名下银行存款3328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倩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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