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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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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38号
  • 案件名称

    李宝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宝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738号被执行人:李宝,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李宝诈骗罪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宝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宝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于2021年9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宝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于2021年9月9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宝名下位于延川县延水关镇柏树洼行政村有延安资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产面积共计931.5㎡;延川县北新街房产5套已以物抵债给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支公司;北新街李宝楼后院1层4间平房共计81.6㎡、延阳小区共计1588㎡、防疫站对面1601号房128㎡、刘家湾共计245.4㎡、二中住宅楼3401号房均因另案被本院查封,除此之外再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于2021年9月16日向延川县延水关镇张家河行政村村委会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李宝在本村除延川县延水关镇柏树洼行政村有延安资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同日,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宝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李宝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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