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根凤、无锡攀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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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783号案件名称
吕根凤、无锡攀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吕根凤;无锡攀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783号原告:吕根凤,女,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无锡攀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欣惠路519-2(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根凤与被告无锡攀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根凤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攀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对价值7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根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攀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史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 瑜书 记 员 薛玥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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