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联威农牧有限公司、刘大鹏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4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424号案件名称
延安联威农牧有限公司、刘大鹏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延安联威农牧有限公司;刘大鹏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424号申请人延安联威农牧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道镇清泉村。法定代表人:程国章被执行人刘大鹏,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沣西潼路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7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大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大鹏向申请执行人延安联威农牧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3365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84元、执行费400元。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延安联威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大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7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审判员 孟安平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贾怀应、高鹏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963号 下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李熠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