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怀应、高鹏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9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963号案件名称
贾怀应、高鹏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贾怀应;高鹏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963号申请执行人:贾怀应,男,1952年7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鹏山,男,1953年6月8日生,汉族。贾怀应与高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6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鹏山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怀应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直接或通过短信送达了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足额银行存款。3.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于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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