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亮、王有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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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1960号案件名称
孙大亮、王有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孙大亮;王有华;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青松;明国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1960号原告:孙大亮,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王有华,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云波,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荆孜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连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青松,男,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明国旗,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孙大亮、王有华与被告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青松、明国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孙大亮、王有华在本案庭审结束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大亮、王有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亮、王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孙大亮、王有华负担。审 判 长 魏远新人民陪审员 张 雷人民陪审员 王松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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