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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亮、王有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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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1960号
  • 案件名称

    孙大亮、王有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孙大亮;王有华;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青松;明国旗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1960号原告:孙大亮,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王有华,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云波,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荆孜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连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青松,男,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明国旗,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孙大亮、王有华与被告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青松、明国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孙大亮、王有华在本案庭审结束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大亮、王有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亮、王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孙大亮、王有华负担。审 判 长  魏远新人民陪审员  张 雷人民陪审员  王松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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