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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新、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525民初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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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5民初1427号
  • 案件名称

    古新、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古新;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525民初1427号原告:古新,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治国,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78299605T法定代表人:蒋建琪。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强,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古新与被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飘飘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香飘飘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33,473元、未休假工资93,201元。事实和理由:古新自2013年8月1日起入职香飘飘公司,岗位客户经理,负责管理香飘飘公司在宜宾市范围内的代理商,具体包括维护当地门店产品陈列、管理费用投入、协助代理商解决市场反馈问题及开发客户等。古新在香飘飘公司工作近八年,销售业绩良好,基本上没有受到过考核处罚。2021年初,香飘飘公司因公司经营调整,取消对代理商所有的市场费用和人员费用投入,也就是将客户经理岗位去掉。2021年3月30日,香飘飘公司管理人员将古新踢出了“川东省区客户经理群”。2021年4月,香飘飘公司川东及西南大区人事负责人等分别与古新通话,就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后,香飘飘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以古新不服从公司安排,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古新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按香飘飘公司规定,古新工作满一年可以休假五天,此后每工作满一年可在原有年休假基础上增加一天。古新工作期间,香飘飘公司未安排年休,也未支付未休假报酬。古新向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高劳人仲案(2021)40号仲裁裁决,古新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香飘飘公司辩称,古新不服从公司安排,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香飘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其诉请支付未休假报酬的仲裁时效已经过,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9日,古新与香飘飘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任职流通主管。2015年12月1日,双方又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8年11月30日,任职销售岗位。2018年12月1日,双方再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23年11月30日,营销类岗位。约定:工作地点包括不限于四川境内,具体以用人单位划定的经营区域为准;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同;劳动者违约或违纪的,符合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员工手册、保密制度、规章制度、廉洁公约中有关可以或者应当解除合同的规定的,本合同终止或解除。香飘飘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累计达到六天,视为自动离职,劳动关系自动解除。请休假制度规定:员工工作满12个月以上给予年休假,第一年基数5天,每增加一年增加1天,上限15天;当年度休完,工作原因无法休假的,可以申请延期,期限三个月。2021年4月28日,香飘飘公司因工作需要拟派遣古新往德阳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工作支援帮扶。通知记载:古新应于5月4日前到德阳市旌阳区八号商贸部报道,三日内未报到或延期报道,公司按考勤管理办法处理。4月30日,派遣通知到达古新,古新未按通知要求报到。5月5日,香飘飘公司向古新发出限期返岗通知,次日通知到达,古新未返岗。5月12日,香飘飘公司认为古新不服从公司安排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发出与古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古新向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香飘飘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33,473元、未休假工资93,201元。2021年7月5日,该委作出高劳人仲案(2021)40号仲裁裁决,裁决香飘飘公司支付古新2020年未休假报酬5,632元、2021年未休假报酬2,558.51元,驳回古新其他请求。古新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古新2020年月平均工资5,104元,2021年月工资5,564.75元。双方当事人对古新2020年未休假时间12.4天不持异议,古新2021年未休假时间折算为5天。本院认为,案涉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缔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恪守合约。本案中,香飘飘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拟派遣古新至德阳工作,不违反工作地点包括不限于四川境内的约定,古新拒不到新岗位工作,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在限期返岗通知到达后持续旷工超过3天,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香飘飘公司据此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古新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假待遇的诉请,仲裁时效为1年,仲裁机构对2020、2021年未休假部分作出的报酬给付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古新未休假待遇8,190.51元;二、驳回古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古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远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彭德中书 记 员 闫旭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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