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党英、陈士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3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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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3833号案件名称
甘党英、陈士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甘党英;陈士克;黄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3833号原告:甘党英,女,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士克,男,汉族,1977年5月29日出生,户籍地西峡县,现住西峡县。被告:黄静,女,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淅川县,现住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甘党英与被告陈士克、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甘党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现金21万元,并自2020年10月2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陈士克相识四五年。2020年10月,经二被告介绍,原告以刷信用卡和网上贷款的方式向被告黄静转款21万元用于投资项目。一个月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二被告以投资款没有收回为由推诿拒付,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行为可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党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25元,退还原告甘党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操 姗书 记 员 王梦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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