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海东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3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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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307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海东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海东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花雨街43号。法定代表人:高青长。被执行人:孙海东,男,1971年08月0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海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海东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103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海东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000780010557643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82.5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钟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诗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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