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提斯云智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99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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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9957号之一案件名称
索提斯云智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善心集实业有限公司;索提斯云智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995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善心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思诚路XXX弄XXX号。法定代表人:王莉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莉,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索提斯云智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蒋伟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晶。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上海善心集实业有限公司之申请,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199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索提斯云智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59,008.1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9月15日,本院就上述案件作出(2021)沪0114民初19957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索提斯云智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你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索提斯云智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59,008.1元的冻结。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熙春法官助理 康雅莉书 记 员 李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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