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革、赵小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赵小花申请执行张文革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2021)陕0203执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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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434号案件名称
张文革、赵小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赵小花申请执行张文革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文革;赵小花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203执434号赵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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