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程鹏、鱼海五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8执17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执1716号
  • 案件名称

    程鹏、鱼海五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程鹏;鱼海五;张永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8执1716号申请人:程鹏,男,生于1963年3月18日,汉族,住唐河县。被执行人:鱼海五,男,生于1980年2月19日,汉族,住唐河县。被执行人:张永昌,男,生于1981年9月30日,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人程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鱼海五、张永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程鹏与被执行人鱼海五、张永昌对本院(2021)豫1328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已达成和解,根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8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约定,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 浩执行员 邱殿鑫执行员 陈俊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门 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