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鹏、鱼海五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8执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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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执1716号案件名称
程鹏、鱼海五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程鹏;鱼海五;张永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8执1716号申请人:程鹏,男,生于1963年3月18日,汉族,住唐河县。被执行人:鱼海五,男,生于1980年2月19日,汉族,住唐河县。被执行人:张永昌,男,生于1981年9月30日,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人程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鱼海五、张永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程鹏与被执行人鱼海五、张永昌对本院(2021)豫1328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已达成和解,根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8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约定,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 浩执行员 邱殿鑫执行员 陈俊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门 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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