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陆仁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559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陆仁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陆仁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5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负责人:陈晖,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珊,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仁,男,住湖南省新田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诉被告陆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邹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明敬代理书记员 何雪兰校对人:何雪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某村民委员会、周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4956号 下一篇 淮南市懒猫拼拼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421执387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