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斌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恢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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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恢123号案件名称
徐志斌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徐志斌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恢123号被执行人:徐志斌,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丹东市振安区,现服刑。被执行人徐志斌贩卖毒品罪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7)辽刑终407号刑事判决,判决中涉财产部分判处没收徐志斌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部门于2019年8月5日将本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在首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志斌名下银行存款48.83元并上交财政部门,因其名下辽F×××××马自达汽车已达报废标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19)辽06执194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恢复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志斌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徐志斌名下登记有辽F×××××帕萨特汽车、辽F×××××夏利汽车、辽F×××××马自达汽车。上述三台车辆均已达报废标准,其中辽F×××××帕萨特汽车、辽F×××××夏利汽车未能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对辽F×××××马自达汽车报废处置,报废车辆回收款300元已上交财政部门,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刑终407号刑事判决中对徐志斌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丕健执行员 林中华执行员 陈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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