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民、王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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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1565号案件名称
张延民、王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延民;王卓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1565号原告:张延民,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王卓,女,2002年8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辉,女,1976年5月4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丽,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延民诉被告王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张延民于2021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盼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延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延民负担。审判员 汪彦昆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新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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