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成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保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3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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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381民初3172号案件名称
吴忠市成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保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吴忠市成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保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3172号原告:吴忠市成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陈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保国,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 原告吴忠市成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保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吴忠市成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忠市成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忠市成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慧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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