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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秀兰、何刚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2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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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2833号
  • 案件名称

    杜秀兰、何刚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杜秀兰;何刚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2833号原告:杜秀兰,女,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何刚刚,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杜秀兰与被告何刚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杜秀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秀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海波审 判 员  张文煜人民陪审员  王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牛金霞书 记 员  任浩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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