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秀兰、何刚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2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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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2833号案件名称
杜秀兰、何刚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杜秀兰;何刚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2833号原告:杜秀兰,女,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何刚刚,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杜秀兰与被告何刚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杜秀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秀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海波审 判 员 张文煜人民陪审员 王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牛金霞书 记 员 任浩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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