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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文囡与盛小妹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特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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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特488号
  • 案件名称

    盛文囡与盛小妹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盛文囡;盛小妹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特488号申请人:盛文囡,男,194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代理人:贾敬卿,上海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盛小妹,女,1963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人盛文囡对被申请人盛小妹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申请人盛文囡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盛文囡撤回申请。审判员 焦 锐书记员 朱雪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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