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晗、张建志等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恢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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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执恢66号之一案件名称
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晗、张建志等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曹晗;黄子春;刘杰;刘娟;张建志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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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74执恢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钟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绮婷,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被执行人:曹晗,男,汉族,1978年2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张建志,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被执行人:刘杰,女,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刘娟,女,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被执行人:黄子春,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晗、张建志、刘杰、刘娟、黄子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04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并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曹晗、张建志、刘杰、刘娟、黄子春名下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三、于2021年8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娟名下牌照号码为苏LVXXXX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为两年,至2023年8月16日止;于2021年8月2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志名下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联岗二村民小组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4年8月19日止。上述机动车、房产届时如需续行查封,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四、经对被执行人住所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晗、张建志、刘杰、刘娟、黄子春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殿军审 判 员 陈 曦审 判 员 杨现正法官助理 郑 岗书 记 员 杨 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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