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江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5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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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575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江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江顺;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575号之一申请人: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新安江路现代工业坊三期5号厂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XMA64M。法定代表人:年四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太平菱溪工业园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8303458H。法定代表人:邰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288387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人民币1288387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预交,待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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