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医院、孙秋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2民初4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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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2民初4300号案件名称
许昌市人民医院、孙秋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许昌市人民医院;孙秋玲案件缘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2民初4300号原告:许昌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建安大道1366号。法定代表人:魏琦,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晓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龙姣,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秋玲,女,汉族,1966年8月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原告许昌市人民医院与被告孙秋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因被告已付清全部治疗费用,原告许昌市人民医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被告已付清全部治疗费用,原告许昌市人民医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昌市人民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昌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耿鹏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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