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盈聚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冉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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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151号案件名称
重庆科盈聚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冉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科盈聚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冉青松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151号 原告:重庆科盈聚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长新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05083011N。法定代表人陈力,执行董事。被告:冉青松,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科盈聚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冉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科盈聚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科盈聚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文小华书 记 员 余佳睿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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