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石志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3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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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3306号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石志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石志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3306号原告: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新区西上泽社区诚峰热电厂对过。法定代表人:张贵英,该公司经理。被告:石志恒,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石志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利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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