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仁杰、北安市鹏程玉米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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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2337号案件名称
管仁杰、北安市鹏程玉米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管仁杰;北安市鹏程玉米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2337号原告:管仁杰,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被告:北安市鹏程玉米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安市通北镇新民村。法定代表人:郭树雨,职务,理事长。原告管仁杰与被告北安市鹏程玉米大豆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管仁杰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管仁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仁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即人民币25元,由原告管仁杰负担。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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