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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清、史晓冬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417史晓冬终本(2021)陕0112执5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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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658号
  • 案件名称

    贾永清、史晓冬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417史晓冬终本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贾永清;史晓冬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658号 申请执行人:支松柏,男,汉族,1957年8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西安市东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RAFH45。法定代表人:邵国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支松柏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东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3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档案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韩  勇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盛  健书  记  员        王  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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