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成、青阳县华贸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3民初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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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民初2049号案件名称
汪成、青阳县华贸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汪成;青阳县华贸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2049号原告:汪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曙辉,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阳县华贸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汪成与被告青阳县华贸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汪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汪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汪成负担。审判员 董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高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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