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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龙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梧州市鑫峰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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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93号
  • 案件名称

    淄博龙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梧州市鑫峰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淄博龙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梧州市鑫峰特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93号申请人:淄博龙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泉王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90685903B。法定代表人:郁善会,总经理。被申请人:梧州市鑫峰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不锈钢产业园区东鹏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581990013E。法定代表人:董雪珍,总经理。申请人淄博龙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梧州市鑫峰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9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梧州市鑫峰特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23536.5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梧州市鑫峰特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23536.5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庆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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