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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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224号案件名称
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武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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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泸县。法定代理人:罗晓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殷孝林,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股股长。被执行人:周武,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周武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1)川052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周武应退还申请执行人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领取的退休待遇款157911.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周武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武立即履行(2021)川052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周武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周武名下登记有川EQ××××揽胜极光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在泸州市车辆管理所予以查封,但未能控制车辆。2.查明被执行人周武所有位于四川省泸县商业用房一间;位于四川省泸县商业用房一间;四川省龙马潭区住房一套,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分别在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在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轮候查封,首查封法院已对该房屋处置,但暂未办理转移登记。3.查明被执行人周武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保单号为P26XXXX11、P26XXXX38的商业保险,本院已扣划其现金价值33149.99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880.99元,扣除执行费2269元上缴国库。4.查明被执行人周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周武部份银行帐户。三、到被执行人周武户口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武只是户口泸县,实际未在该地居住,被执行人周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被责令退赔。被执行人周武户口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周武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武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周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周武负有继续履行(2021)川052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被执行人周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 伽书 记 员 崔忠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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