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妮、张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O281民初8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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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O281民初8419号案件名称
李妮、张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妮;张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O281民初8419号原告:李妮,女,1996年9月25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张瑜,男,1998年12月27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本院在审理李妮与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妮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李妮负担。审判员 牛 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秦薪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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