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林长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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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829号案件名称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林长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林长全案件缘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829号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唐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73023810C。法定代表人:马春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春,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普兰店区。被告:林长全,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长全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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