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占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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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466号案件名称
宋占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宋占营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466号被执行人:宋占营,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执行宋占营罚金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宋占营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权益,无收益类保险,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证券权益;4、通过事项委托,齐齐哈尔市铁峰区人民法院未反馈有效现场财产调查信息;5、被执行人宋占营正在服刑,疫情期间,无法正常会见。通过联系刑事审判阶段被执行人的指定辩护人刁永萍,亦未联系到被执行人亲属,无法查找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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