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芳、续剑鹏等陈瑞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525民初1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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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5民初1390号案件名称
张小芳、续剑鹏等陈瑞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泽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小芳;续剑鹏;陈瑞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0525民初1390号原告:张小芳,女,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育菲,山西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续剑鹏,男,1994年6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被告:陈瑞英,女,1992年11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现住泽州。原告张小芳诉被告续剑鹏、程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育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续剑鹏、陈瑞英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芳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19日起,以6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和原告系朋友,为了还信用卡,给孩子和岳母看病等日常家庭开支,被告一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17日分四次通过花呗转账、扫收钱码付款的方式借给被告共计67000元。每次借款时,被告一都口头承诺只借用两三天、后经原告再三催要,被告一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仍然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将被告一向其借款67000元并未予归还的事实告知被告二,被告二对该借款认可,并表示愿意归还。被告一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同时,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妻子,对该借款事后追认并承诺愿意归还,故其对该借款负有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都找各种理由推脱、拖延,拒不归还借款。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被告续剑鹏未予答辩。被告陈瑞英未予答辩。因被告续剑鹏、陈瑞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就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进行质证,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予以确认其证据效力。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二被告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依法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续剑鹏和原告张小芳系朋友关系,原告于2020年11月至12月分四次转账给被告续剑鹏67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续剑鹏催要未果,原告遂向被告陈瑞英索要欠款,被告陈瑞英对该欠款认可并表示愿意归还。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芳与被告续剑鹏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自原告张小芳向被告续剑鹏提供借款之日即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张小芳要求被告续剑鹏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续剑鹏与被告陈瑞英于2020年4月17日登记结婚,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陈瑞英对该笔借款事后认可并同意归还,故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瑞英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原告张小芳庭审时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续剑鹏、陈瑞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所借原告张小芳借款67000元。案件受理费14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续剑鹏、陈瑞英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海波人民陪审员 陈卫星人民陪审员 焦亚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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