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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2执异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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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2执异111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连生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2执异111号案外人:李连生,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东段309号金色维也纳住宅小区大门3层01号。法定代表人:牛秋玲,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黎生,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中路与东工路交叉口东南角(德昌商住楼)。法定代表人:邢玉彪,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力公司)与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昌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连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连生称,请求解除对位于安阳市产的执行。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19日,案外人与德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案涉房产系德昌房地产公司对案外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是案外人的私有房产。案外人提交下列证据: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安置补充协议》、《回迁安置表》各一份;2、德昌房地产公司出具房款《收到条》二份;3、安阳德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水费《收据》三份和物业费《收款收据》三份;4、安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出具发票一份;5、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采暖费收据三份;6、原房屋房权证复印件一份。本院查明,原告安阳市创新电力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力电器公司)与被告德昌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创新电力电器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查封德昌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房屋。2017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6)豫0502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市创新电力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607860元及利息(利息应从2016年10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阳市创新电力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德昌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豫05民终3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德昌房地产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创新电力电器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对案涉房产进行了续查封。案外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营业执照》显示,安阳市创新电力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名称变更为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提交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显示,2012年5月19日,甲方德昌房地产公司与乙方李连生、李志强、李志刚、李艳芳签订该协议书。协议约定:拆除乙方名下位于文峰区房屋,房屋产权证为文峰区字第私1131014721号,拆除房屋面积为260.69平方米,应安置住房面积为391.035平方米,甲方安置乙方房屋4套,房屋面积为501.16平方米,因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110.125平方米,乙方按每平方3000元付给甲方,合计人民币330375元等内容。案外人提交的《回迁安置表》显示,2012年5月19日,根据拆迁安置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安置案外人李连生位于南5号楼7层(西)户房屋,房屋面积96.76平方米。安阳市不动产档案馆出具的《查询证明》显示,德昌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名士豪庭商住小区3号楼1单元302号、3号楼1单元2401号、5号楼1单元703号、5号楼1单元602号房产无土地信息。本院认为,在本院查封案涉房产前,案外人李连生与被执行人德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案涉房产是拆迁置换房产,案外人具有拆迁房屋的物权期待权。被拆迁人对拆迁置换房屋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优于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并且,被拆迁人对拆迁房屋所拥有的期待权利涉及生存利益,与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相比,更有保护的优先性;李连生已实际占有该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其自身原因所致。综上,案外人李连生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郝宜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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