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拓合传媒有限公司、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8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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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825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拓合传媒有限公司、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拓合传媒有限公司;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拓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利大厦14层140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364A3A。法定代表人:刘宏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龚博,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浔龙河村朱树塘组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85026309Q。法定代表人:王聪球。申请执行人湖南拓合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湘0121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拓合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拓合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博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9月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83.02元。因被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正被本院其他案件拍卖处置中,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拓合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3825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屈 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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