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安、胡应辉等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38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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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3833号之一案件名称
颜安、胡应辉等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颜安;胡应辉;刘勇;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3833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颜安,男,1986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 被执行人:胡应辉,男,1987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 被执行人:刘勇,男,1988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06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移送执行颜安、胡应辉、刘勇追缴违法所得、返还一案,执行标的409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颜安、胡应辉、刘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颜安、胡应辉、刘勇在指令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颜安、胡应辉、刘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颜安、胡应辉、刘勇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另委托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胡应辉名下车牌号为川JZ××××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5月7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颜安、胡应辉、刘勇名下无房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颜安、胡应辉、刘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娜 审判员 刘福猛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谌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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