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秀金、韦小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4执5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124执592号案件名称
韦秀金、韦小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马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韦秀金;韦小明;马山县永州镇龙明桑蚕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4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韦秀金,女,1964年07月01日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韦小明,女,1978年02月28日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马山县永州镇龙明桑蚕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马山县永州镇德育村龙怀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0124MA5N0T0X62。法定代表人:韦小明。申请执行人韦秀金与被执行人马山县永州镇龙明桑蚕专业合作社、韦小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24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赔偿款20748元和承担案件受理费159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124执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梦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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