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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李凯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6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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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6768号
  • 案件名称

    李君、李凯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君;李凯云;刘惠;刘福成;王海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6768号原告:李君,女,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李凯云,女,汉族,1960年11月25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水石,辽宁高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惠,女,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刘福成,男,汉族,1945年9月15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王海荟,女,汉族,1947年1月6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李君、李凯云与被告刘惠、刘福成、王海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李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原告负担5025元,退回原告9755元。审判员 路 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子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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