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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明学、田洪光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5民初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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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民初1102号
  • 案件名称

    梁明学、田洪光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会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梁明学;田洪光;林成香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5民初1102号原告:梁明学,男,1965年8月3日出生,侗族,住会同县。被告:田洪光,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被告:林成香,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原告梁明学与被告田洪光、林成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梁明学于同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明学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明学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6.87元,由原告梁明学负担。审 判 员  陈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粟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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