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明学、田洪光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5民初11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民初1102号案件名称
梁明学、田洪光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会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梁明学;田洪光;林成香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5民初1102号原告:梁明学,男,1965年8月3日出生,侗族,住会同县。被告:田洪光,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被告:林成香,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原告梁明学与被告田洪光、林成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梁明学于同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明学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明学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6.87元,由原告梁明学负担。审 判 员 陈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粟小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于东生、孙明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8004号 下一篇 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潘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09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