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东生、孙明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80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8004号案件名称
于东生、孙明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于东生;孙明金;李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8004号原告:于东生,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孙明金,男,1984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萍,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于东生与被告孙明金、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东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东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蔡贝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周凯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井广才、天津天房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5662号 下一篇 梁明学、田洪光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5民初1102号